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抗字第15号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天光,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曙涛。 申诉人苏天光因与被申诉人张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汤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天光不服,向汤阴县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汤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苏天光的再审申请。苏天光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4年4月28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4)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陈超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