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继杰(另案处理)、李亚坤(己判决)、李卫彬(已判决)驾驶津BXXXXX号金杯牌面包车,携带抽油泵、油管、油桶、管钳等工具,窜至302省道汤阴县北陈王路段儒家快捷宾馆门前,盗窃被害人彭仁学军WXXXX号解放牌货车内0号柴油300升左右,价值约2 000 元,盗窃被害人陈宇军WXXXX号解放牌货车内0号柴油80升左右,价值约600元;后窜至汤阴县大北街与长虹路交叉路口附近,盗窃被害人薛某某货车内0号柴油90升左右,价值约700元。

2.2013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继杰、李亚坤、李卫彬驾驶津BXXXXX号金杯牌面包车,携带抽油泵、油管、油桶、管钳等工具,窜至汤阴县长虹路兵港物流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豫E71103号欧曼牌货车内0号柴油50升左右,价值约400元。

3.2013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继杰、 李亚坤、李卫彬驾驶津BXXXXX号金杯牌面包车,携带抽油泵、油管、油桶、管钳等工具,窜至107国道南田村路段路东一补胎门市前,盗窃被害人唐天河车牌号为豫EXXXXX的货车内0号柴油230升左右,价值约1 700元。

4.2013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继杰、李亚坤、李卫彬驾驶津BXXXXX号金杯牌面包车,携带抽油泵、油管、油桶、管钳等工具,窜至安阳市光明路红军面馆路段西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车牌号为冀DXXXXX的货车内0号柴油200升左右,价值约1 500元。

5.2013年4月底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继杰、李亚坤、李卫彬驾驶津BXXXXX号金杯牌面包车,携带抽油泵、油管、油桶、管钳等工具,窜至302省道汤阴县城关镇安其汽车装饰门市西侧空地,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车牌号为豫EXXXXX 的货车内0号柴油180升左右,价值约1 400元。

6.2013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继杰、李亚坤、卢新军(已判决)驾驶津BXXXXX号金杯牌面包车,携带抽油泵、油管、油桶、管钳等工具,窜至中华路文峰区何官屯村路东一洗车行前,盗窃被害人朱某某铲车内0号柴油230升左右, 价值约1 600元。

7.2013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继杰、李亚坤、卢新军驾驶津BXXXXX号金杯牌面包车,携带抽油泵、油管、油桶、管钳等工具,窜至302省道汤阴县城关镇沐春商务会所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车牌号为豫EXXXXX的货车内0号柴油280升左右,价值约2 000元;后窜至107国道羑河路段兄弟洗车行前,盗窃被害人李志红车牌号为豫EXXXXX的货车内0号柴油260升左右,价值约1 8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10次,累计盗窃柴油数量1 900

升,价值约1 3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楚旺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投案证明、无前科证明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3 700元,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红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戴明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