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抗监民字第11号 抗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龚X,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李X,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申诉人龚X与被申诉人李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6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龚X不服,向新蔡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新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龚X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民监(2014)4117000006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蔡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