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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稳当诉谷卫星遗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稳当,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范大平,女,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王稳当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稳当,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范大平,女,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王稳当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卫星,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稳当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稳当的委托代理人范大平,被上诉人谷卫星及委托代理人肖玉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王稳当提供王继德1997年9月24日所立书面遗嘱,并有相关证人予以证实立遗嘱的事实经过。王稳当原审又提供证人证实其父王继德与其继母李秀兰结婚时,双方约定各人的婚前财产属各人所有,互不占用。但谷卫星提供证据证实王继德在见证人张香、田科、吴秀勤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王继德将其享有的共有房屋产权份额交由李秀兰继承。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以上情况,在王继德所立书面遗嘱存在的情况下,王继德对口头遗嘱又未及时变更遗嘱方式,王稳当对李秀兰的继承权又提出异议,因此,对王继德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及李秀兰是否应继承王稳当享有的共有房屋产权份额的事实不清。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贺堂
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