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杰,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贵,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耀武,该社员工。 上诉人张永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永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贵,被上诉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吴云山、任耀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张永杰自1998年8月以来,未在信用社上班,2011年6月30日之前,信用社未对张永杰出具过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也未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予以告知。对于以上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2011年6月30日,信用社出具一份关于退伍军人张永杰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将原告张永杰予以除名,不再安置。二审中张永杰提供西平县信访局出具的证据,证明其自2011年以来多次向西平县信访局请求权利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认定张永杰申请仲裁期间中断。2013年4月2日,张永杰向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审以张永杰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张永杰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