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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诉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牛井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牛井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李昕中,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李平,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原审被告胡金忠,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代表人张宗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延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书平,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李平,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延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胡金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停运损失为每天满座营业额减去每天成本,但未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事实,应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
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