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四化,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立正,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付常,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攀登,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金香,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双喜,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参,女,194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奎,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松堂,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杰山,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得乾,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山,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付云,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田,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旦,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治,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付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立国,男,194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守梅,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民,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同,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堂,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军,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锋,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年,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功,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望,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根,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岁云,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海连,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应山,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毛,男,193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领,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国,男,194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堂,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黑子,男,193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德,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付山,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礼,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毛子,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苟留,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云,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梅英,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请,女,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令,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花,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省,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四中,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42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 刘四化,基本身份情况略。 袁立正,基本身份情况略。 时付堂,基本身份情况略。 刘青云,基本身份情况略。 袁金香,基本身份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段梅英,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何德智,河南商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铁巩,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苟拽,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才,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照午,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红光,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国,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上述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凤英,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九玲,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星,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上蔡县东岸乡东岸村民委员会第10村民组。 代表人袁英,女,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朱允来,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四化等42人与被上诉人白铁巩、袁苟拽、陈才、袁照午、袁红光、董建国、程凤英、彭九玲、周金星、被上诉人上蔡县东岸乡东岸村民委员会第10村民组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42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刘四化、袁立正、时付常及42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段梅英、何德智,被上诉人白铁巩、袁苟拽、陈才、袁照午、董建国及该五人与袁红光的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上诉人程凤英、彭九玲、周金星,被上诉人上蔡县东岸乡东岸村民委员会第10村民组的代表人袁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法院认定的东岸十组将集贸市场门面房用地对外租赁,又认定双方的合同为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的性质未查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经村民会议讨论存在争议,对该事实应予查明;3、原审法院认定东岸十组村民领取了土地转让款,但原审卷宗中仅有村民组提供的领款名单复印件一份,未显示有村民签名或摁印,村民又否认领取了该转让款,该事实不清;4、对袁英的村民组组长身份及筹建集贸市场协会的8名村民代表的资格应予核实。5、上诉人42户村民称其提起诉讼后,又有12户申请参与诉讼,原审法院未将该12户列入判决书,程序不当,对该事实应予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一字第8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丁贺堂 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