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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政委诉黄爱军不但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政委,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爱军,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政委于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政委,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爱军,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政委于被上诉人黄爱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政委于2013年12月17日死亡,经审理查明,刘政委的继承人均表明不参加诉讼,刘政委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刘 东
审判员  丁贺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振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