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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礼诉黄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陈玉礼,男,汉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丽红,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坤坤,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陈玉礼诉被告黄坤坤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陈玉礼,男,汉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丽红,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坤坤,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陈玉礼诉被告黄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秦建强、靳近、人民陪审员吴俊生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礼的委托代理人赵丽红,被告黄坤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4日,被告以生活窘迫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当场向被告支付现金5万元,被告当场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因生活困难,向被告进行多次催要,至今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整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借款的事实和数额均没有异议,愿意偿还。但是因为原告是被告的岳父,这笔钱用于和原告女儿结婚时购买婚房。如果还原告钱,必须将婚房事情解决后再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被告黄坤坤向原告陈玉礼出具欠条一张,借条记载“今黄坤坤欠陈玉礼5万元”。被告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原告为追要借款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系被告岳父,被告和原告女儿陈勤勤于201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坤坤向原告陈玉礼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陈玉礼要求被告黄坤坤归还欠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所借欠款是为了和原告女儿结婚购买婚房,待婚房事情解决之后再还钱的理由,因原告不认可且欠条出具时间是在被告结婚之前,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和原告女儿陈勤勤就婚房相关纠纷可另行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坤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礼偿还欠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坤坤承担(此款原告陈玉礼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待执行时双方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建强
审判员  靳 近
陪审员  吴俊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孟庆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