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医院。 法定代表人申凤坤,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全义,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耀存,该医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付,男。 委托代理人秦豪,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玉付医疗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全义、张耀存,被上诉人陈玉付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8元退回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医院。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