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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与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国常,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宋绘英,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国常,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宋绘英,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天新,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辉,男,系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商丘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任总经理职务。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货物实际损失金额,并因其擅自处理受损货物行为导致我方鉴定权利不能主张,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我方认为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鉴定费、诉讼费我方不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甲方)与欧涛(乙方)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将104家个人和单位的物品,共价值463366元,从郑州总部运至南阳市北建材市场。物品托运清单显示合同主要约定:…二、乙方必须提供良好的篷布、刹车绳等防护安全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到达;如有雨淋、变形、损坏或者被盗丢失均需按照甲方实际损失和货物真实代收货款进行全额赔偿。车辆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造成甲方货物丢失损坏的情况,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如途中出现堵车、车辆故障及突发事故等情况导致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则需在第一时间与甲方取得联系,听取甲方安排;如果未通知甲方而造成延误者,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四、甲方发车时间:12:00郑州总部乙方到达时间:7:00南阳市北建材…六、运费金额:壹仟三百元整;付款方式:到付。甲方签字:王登辉乙方签字:欧涛。
2013年7月28日04时56分许,当欧涛驾驶豫R57092号货车行至兰南高速许昌至南阳方向235公里处时,被商丘永顺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解远志驾驶的豫N79482号(豫N4900挂)重型半挂车追尾,致使豫R57092号货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此事故造成豫N79482号(豫N4900挂)重型半挂车损坏、豫R57092号货车损坏及该车所载货物受损,欧涛、徐道钦(豫N79482号车乘坐人)、徐芳轩(豫N79482号车乘坐人)受伤的事故。该次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作出认定,认定解远志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欧涛、徐道钦、徐芳轩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3年8月20日,该事故经南阳市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调解,三方达成如下协议:(1)谢远志赔偿徐芳轩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3000元;(2)豫R57092号货车、豫N79482号(豫N4900挂)半挂车的施救费用22000元,由解远志承担;(3)解远志赔偿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路产损失4550元;(4)豫R57092号货车的车损及货损由欧涛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解远志支付欧涛的豫R57092号货车及货损评估费5000元。
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原告欧涛诉被告解远志、商丘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该院审理认为,欧涛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为:医疗费329.3元、停车费4500元、装卸费3000元、车损63537元、车辆营运损失3660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109466元。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方独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欧涛各项损失109466元。二、驳回原告欧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原审另查明,2013年3月21日,被告永顺汽车运输公司为豫N79482号(豫N4900挂)半挂车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分别为1000000元、500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3月22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21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通知了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该公司委托人寿财险南阳市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及拍照。原告因货损需分别对104家单位和个人进行赔付。而原告损毁的货物一直保存至2014年4月,因没有存放场地,原告将残货按废品处理了1000元。
2014年3月26日,原告诚信物流撤回了对方城县第一运输公司的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诚信物流据此向被告永顺汽车运输公司、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提起诉讼,诚信物流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由于被告永顺汽车运输公司进行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原告诚信物流的货物产生损毁,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付原告保险金的责任。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货物损失463366元及因处理货物损失造成的误工、托运、装卸等损失3157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告知了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该公司虽然也委托南阳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勘及拍照,但之后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已经得知该事故已发生的情况下,却在近一年时间内一直怠于履行其职责,没有及时采取对原告所托运的货物进行查验、定损等相关工作,导致原告损毁的货物最终按废品处理,且毁损的物品也无法进行鉴定,也致使原告因减少损失而支出了相关费用,使其损失扩大。因此,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原告提交的原告与104家单位、个人所签的托运协议和收货人提供的发票上所确定的金额共计463366元赔偿原告。原告主张的其因处理货物损失造成的误工、托运、装卸等损失31570元的请求,其中关于一名工作人员的误工损失240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因处理货物造成的合理费用29170元。以上两项损失共计492536元,扣除原告处理货物所得1000元,下余491536元,未超过豫N79482号(豫N4900挂)货车的保险限额1000000元、50000元,对此予以支持,应由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被告永顺汽车运输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所诉部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491536元。二、驳回原告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原告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承担8675元。
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所提供证据记载货物不是本次事故车辆所载货物,货物全损无证据;被上诉人取得财产损失代为请求权无证据;原审程序有误。
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长期拖延赔付,答辩人已对托运人进行了赔付;商丘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全责方不及时履行义务,答辩人依法代位求偿正确。
商丘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诚信物流公司货物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2、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金赔偿义务;3、诚信物流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双方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
二审中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提供照片一组共八张,证明货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情况;人寿财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非新证据,不能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二审中应法庭要求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提供证明其已经支付货物损失的托运协议的发货人联和货物发票。
二审另查明: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托运协议为制式四联单,其中白联为总部存根联,绿联为分部留存联,红联为发货凭证,黄联为收货凭证。平时托运方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出具红联交给托运方作为瘦到货物的凭证。本次事故所涉及共104家货主,其中为代收货款类型的由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款,托运人将红联交回物流公司;托运货物类型的由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根据托运人提供的证明托运货物价值的发票和购物单向货主或支付赔款或者向卖主支付货款由卖主再次发货给买主。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1、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当天的托运协议所登记的货物价格以及收货人提供的购货发票数额全部向货主做出了赔偿,其赔偿数额清楚明确,与诉请数额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出入。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货物损失数额为463366元正确。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是豫N79482号(豫N4900挂)重型半挂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人,商丘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货物损失后,既没有按照所造成的损害主动给以赔偿,也没有向承包人请求赔付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当向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保险金的给付义务。3、河南诚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货物受损后,在没有得到商丘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的前提下,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永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担当本案被告主体身份适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南
审判员 尤 扬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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