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大树,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黎明,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康永军,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冯大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大树的委托代理人王辉、被上诉人邵黎明的委托代理人康永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冯大树诉称仅有借条而没有借款的事实,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借款为成立条件,双方的借贷关系并不存在。邵黎明称于2011年4月29日晚上7、8点在驻马店市风光路附近其出租屋内交付10万元借款给冯大树,冯大树辩称其当天晚上7、8点一直在游戏厅内,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并提供录像及证人证言。双方对是否交付借款存在严重分歧。建议原审法院查清这一关键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