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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党与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党,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玉涛,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锋,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党,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玉涛,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锋,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向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上诉人刘向党长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退还或赔偿其被政府扒掉的房屋,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政策和法律及时解决。2011年1月7日,洙湖镇人民政府与刘向党之父刘所签订协议,洙湖镇人民政府将洙湖镇计生所楼房最西头的三间两层共计六间房屋处分给刘所。二审双方当事人对该六间房屋的所有权争议很大,原审法院对该问题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刘 东
审判员  丁贺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