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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转变诉牛环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转变,男,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环,又名牛焕,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转变,男,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环,又名牛焕,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刘转变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转变的委托代理人张玉蝶,被上诉人牛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牛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是被上诉人刘转变向牛环借款60000元,一直未还款,才将其承包的泌阳县老河乡村村通公路工程交由牛环施工,刘转变将其多年不用的部分旧设备给了牛环。工程结束后,刘转变领取了部分工程款。刘转变否认向牛环借款,并抗辩称领取部分工程款是因为其将自己的施工设备卖给了牛环的丈夫陈艳军,铲车租给了陈艳军,所领工程款抵偿铲车租赁费。原审法院已准许证人出庭作证,但对上述事实是否成立未作出认定。对牛环与刘转变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结合本案事实确定。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审判员  丁贺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志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