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有明,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士林,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圆圆,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照,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远,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有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有明的委托代理人柴士林、刘圆圆,被上诉人刘广照及委托代理人张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有明赔偿适用何种标准的问题。上诉人张有明提交的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居委会及泌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出具的张有明随其妹张桂芳一起居住的证明,与被上诉人刘广照提供的上述三单位出具的证明内容相互矛盾,一审法院对张有明的实际居住情况并未查明,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贺堂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永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