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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英诉明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广英,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锋,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阳,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广英,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锋,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阳,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景高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广英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广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锋,被上诉人明阳的委托代理人景高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争议的豫QGL882号雪弗兰牌轿车,系姚丹丹和杜江夫妻二人于2009年11月14日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因杜江欠上蔡县小岳寺乡郭江涛款,杜江以抵债方式将该车转让给郭江涛,郭江涛又以抵债方式将该车转让给朱广英,朱广英将该车转卖给明阳,明阳将该车转卖给杨国华。杨国华将该车停放在上蔡县公安局交警队院内,姚丹丹将该车开走,引起连环纠纷。杨国华起诉明阳,明阳又起诉朱广英。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朱广英认为杜江、姚丹丹既不还债又占有车辆,为把纠纷及时审理清楚,申请追加郭江涛、杜江、姚丹丹、杨国华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本案纠纷是由同一辆车转手买卖所引起,诉讼标的相同,追加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志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