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全福,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远,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全福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全福的委托代理人赵保群,被上诉人王有远的委托代理人王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全福与泌阳县双庙乡一张村委沈庄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未经发包方泌阳县双庙乡一张村委沈庄组同意,将承包土地转包给被上诉人王有远。但上诉人石全福与泌阳县双庙乡一张村委沈庄组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约定,在承包期,石全福有承包转让和继承权,所以,石全福将其承包的泌阳县双庙乡一张村委沈庄组的土地转包给王有远,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本案并不属于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形式。如因案外人干扰,石全福与王有远之间的转包合同不能履行,应向王有远释明请求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廖化宇 审判员 丁贺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