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升,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前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海年,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建升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王建升与邱海年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泌阳县郭集乡石子村民委员会、王山村民委员会、付金川村民委员会印章及姚寨山、豆庄东南岗、连庄草岗、邱庄三道马岗部分村民签字,原审判决认定没有经过村组或原承包方同意转包,合同无效,对此认定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查明。同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土地亩数一审法院亦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贺堂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永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