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艳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全仁,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驻马店市益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康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益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艳蒂及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上诉人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全仁、张计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恒大公司承包益康公司共三栋车间,恒大公司起诉两栋车间的工程款,另外一栋车间的工程款是多少的事实不清,;2、韩宽和余全仁于2007年2月11日和2007年2月14日共同签字分别领取7万元、3万元工程款,韩宽是否参与恒大公司承包的车间施工的事实不清;3、二审中,益康公司提供2012年11月16日,向韩春明支付14万元,究竟是工程款还是其他交易,韩春明是否代表恒大公司收取的工程款。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德群 审 判 员 廖化宇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常乘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