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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宽梅与朱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因离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被上诉人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付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贾某提供2012年4月23日其与贾某达成“婚后财产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否有效的事实不清;2、该协议中涉及登记在徐征兰名下的林木所有权是否为朱某与贾某在泌阳县官庄镇山前王村与他人合伙承包的事实不清;3、该协议中涉及位于泌阳县文明路西段5-10号院房屋产权是否为朱某、贾某共同所有。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李屹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常乘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