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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凯歌与席国欣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凯歌,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席宗远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国欣,男,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席宗远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金娥,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凯歌,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席宗远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国欣,男,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席宗远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金娥,女,194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席宗远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旋,男,200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席宗远次子
法定代理人袁凯歌,基本情况同上,系席旋之母。
原审原告席岩,男,200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席宗远长子。
法定代理人袁凯歌,基本情况同上,系席岩之母。
上述四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席岩的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耕,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苏东,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营口公司)。
代表人傅连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袁凯歌、席国欣、段金娥、席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凯歌、席国欣、段金娥、席旋及原审原告席岩的委托代理人何银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迅达物流公司、太平洋财险营口公司、李苏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袁凯歌、席国欣、段金娥、席岩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禹州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禹州市顺店镇党寨村民委员会、禹州市夏都中心学校(席岩所在的学校)、禹州市夏都街道办万寿宫小学出具的证明(席旋所在的学校)及徐向奎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一份,证明其租赁徐向奎的房屋。席宗远生前及其家人是否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事实不清;2、席宗远生前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以其从事运输业收入的事实不清。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德群
代理审判员  薛运魁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乘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