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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存良、邵元增与泌阳县付庄乡中心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良,男,193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元增,男,194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良,男,193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元增,男,194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付庄乡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袁伟中,该中心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温德彦,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春景,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存良、邵元增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存良、邵元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将,被上诉人泌阳县付庄乡中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袁伟中及委托代理人温德彦,原审被告王春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泌政行决字(2007)1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是否生效的事实不清;2、本案涉案房屋的产权是否属于泌阳县付庄乡中心学校所有的事实不清。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常乘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