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高邑乡侯庄村委李庄东组。 代表人孟祥发,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相忠,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泌阳县高邑乡侯庄村委李庄东组(以下简称李庄东组)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庄东组的代表人孟祥发及委托代理人赵保群,被上诉人路相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书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路相忠请求停止侵权,赔偿因侵权造成林木的损失。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1、路相忠诉称其在承包的土地上造林,李庄东组将其林木砍伐几十棵,李庄东组是否侵权的事实不清;2、路相忠称其林木被砍伐后,向当地林业部门、森林公安部门反映,林业部门、森林公安部门处理结果的事实不清;3、李庄东组提供“征地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争议的土地被征收,泌阳县高邑乡是否征收该土地的事实不清。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常乘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