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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高邑乡侯庄村委李庄东组与路相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高邑乡侯庄村委李庄东组。 代表人孟祥发,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相忠,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高邑乡侯庄村委李庄东组。
代表人孟祥发,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相忠,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泌阳县高邑乡侯庄村委李庄东组(以下简称李庄东组)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庄东组的代表人孟祥发及委托代理人赵保群,被上诉人路相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书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路相忠请求停止侵权,赔偿因侵权造成林木的损失。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1、路相忠诉称其在承包的土地上造林,李庄东组将其林木砍伐几十棵,李庄东组是否侵权的事实不清;2、路相忠称其林木被砍伐后,向当地林业部门、森林公安部门反映,林业部门、森林公安部门处理结果的事实不清;3、李庄东组提供“征地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争议的土地被征收,泌阳县高邑乡是否征收该土地的事实不清。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常乘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