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伟,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倩,女,1999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王保伟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祥,男,200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王保伟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涵,女,200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王保伟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洋,女,200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王保伟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怡,女,200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王保伟之女。 上诉人董倩、董子祥、董子涵、董子洋、董子怡的法定代理人董长增,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董倩、董子祥、董子涵、董子洋、董子怡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玉荣,女,194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王保伟之母。 上述七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义博,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 ,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会俊,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 ,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保伟、董倩、董子祥、董子涵、董子洋、董子怡、穆玉荣及昌义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保伟、董倩、董子祥、董子涵、董子洋、董子怡、穆玉荣的委托代理人袁涛及董倩、董子祥、董子涵、董子洋、董子怡的法定代理人董长增,上诉人昌义博的委托代理人赵保群,被上诉人贾会俊的委托代理人邢付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肇事车辆豫Q97391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贾会俊,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责任书认定被告昌义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昌义博与贾会俊之间是借用车辆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事实不清;2、昌义博已向王保伟支付医疗费数额多少的事实不清。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德群 审 判 员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乘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