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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与马双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清,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双,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林清和上诉人马双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清,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双,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林清和上诉人马双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清,上诉人马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林清认为其与马双之间存在租赁关系,马双则认为双方合伙开宾馆,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双方是租赁关系还是合伙关系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李屹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乘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