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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玉军与被上诉人仇凯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爱红,女,汉族(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凯歌,男,汉族。 上诉人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爱红,女,汉族(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凯歌,男,汉族。
上诉人陈玉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爱红、李岩,被上诉人仇凯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1、陈玉军提交的0226721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确认的土地位置和0097184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确认的土地位置;2、0097184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显示系魏东平等缴纳,魏东平与仇凯歌的关系;3、仇凯歌是否参与直接拆迁或协助拆迁,此次拆迁行为个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4、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俊波
审 判 员  明建文
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妍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