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爱红,女,汉族(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凯歌,男,汉族。 上诉人陈玉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爱红、李岩,被上诉人仇凯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1、陈玉军提交的0226721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确认的土地位置和0097184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确认的土地位置;2、0097184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显示系魏东平等缴纳,魏东平与仇凯歌的关系;3、仇凯歌是否参与直接拆迁或协助拆迁,此次拆迁行为个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4、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俊波 审 判 员 明建文 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妍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