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再终字第7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正阳县广源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随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春刚,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龙,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一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刘随意,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正阳县广源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春刚、杨文龙及一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驻民申字第6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正阳县广源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随意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勇、被申请人梁春刚、杨文龙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本案二审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人正阳县广源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春刚、杨文龙在正阳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正阳县广源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春刚、杨文龙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双方讼争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诉讼。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