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94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化名翟某,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捕前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胜利、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3年8月,被告人崔某某因玩网络游戏上瘾缺钱,在微博上化名翟某发布代购美版苹果5S手机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微博认识刘某某。同年9月至11月,崔某某谎称其出国在美国洛杉矶,以帮刘某某带低价苹果5S手机名义,并根据手机的颜色和内存不同,以每部1500元至3500元的价格,陆续骗取刘某某手机款22100元。后崔某某又以请朋友吃饭、充游戏点卡、充话费等理由骗取刘某某1300元。以上共计骗取刘某某23400元。 二、2014年6月底,被告人崔某某与其高中同学张某联系,谎称其在美国洛杉矶旅游,以能帮张某带低价苹果5S手机的名义骗取张某2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的亲属代其向刘某某、张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刘某某、张某均表示谅解崔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使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耿梅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