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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74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村委副主任兼文书,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74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村委副主任兼文书,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村委主任,协助蚁峰镇林业部门开展退耕还林验收工作的职务之便,以某庄村民解某某的名义虚报25亩退耕还林林地,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5250元,用于个人开销。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确山县蚁峰镇(现驻马店市驿城区蚁峰镇)自2002年以来根据国家政策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向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农户发放补贴款。被告人张某某时任该镇某村委主任,协助政府宣传、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及测量、验收工作,代村民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00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协助林业局工作人员开展退耕还林验收工作中,以某村组村民解某某名义虚报25亩退耕还林指标并通过验收。2008年9月26日,张某某将以解某某名义虚报的25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250元领走,后用于个人开销。
另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将5750元退耕还林补贴款退给解某某(多退500元),并让解某某将收款时间写为2007年4月11日。2014年9月17日,解某某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出涉案赃款5250元。
还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接电话传唤主动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他于2002年4月12日担任确山县蚁峰镇某村委主任,2008年12月12日担任该村委组织委员兼监委会主任,2011年12月至今担任该村文书、村组织委员。自2002年始,蚁峰镇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村干部向村民宣传退耕还林政策,动员村民积极参与该项工作,配合林业部门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测量检查,登记上报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协助乡财税所做好资金补贴的发放任务。2006年10月份前后,他以解某某的名义申报二十多亩退耕还林补贴指标。2007年春,他协助林业局陈某某等人进行现场核实验收,因他虚报的25亩耕地不存在,未进行实地测量,陈某某直接在验收底册上以解某某的名义上报并公示,后通过验收。2008年9月26日,他将以解某某名义申报的退耕还林款5250元支取后用于其日常开销。2014年6月,他退给解某某5750元,但把领条日期提前到2007年4月11日。
2、证人证言
(1)刘某某证言:他于1988年担任蚁峰镇某村委文书,2011年至今,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蚁峰镇自2002年开始执行退耕还林政策,镇领导要求各村干部宣传安排退耕还林工作,以村民组为单位,落实到户,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主要步骤是先由村民各自填报自家退耕还林亩数,村委汇总后上报镇里,村干部配合林业部门的技术人员根据申报情况逐家进行丈量验收、登记公示,最后由镇财政所把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和发放底册一并交给镇农村信用社,信用社按发放底册制成存款单,各村干部将存款单发给各村民组。
(2)解某某证言:张某某是某村委主任,由其签收的2007年退耕还林补助农户签收表上签名为“解某某”、补贴面积生态林25亩、补贴金额5250元的事情,他不知情。他未申报25亩退耕还林林地,张某某未向他说过领取25亩林地补贴款之事。
(3)陈某某证言:2002年4月至2007年10月,确山县林业局安排他负责蚁峰镇退耕还林工作,各村委协助他们对申报退耕还林亩数的真实性进行核实。2005年,蚁峰镇某村组上报的90亩退耕地中部分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未通过验收。2006年秋,某村主任张某某找他帮忙解决部分退耕还林耕地指标,并登记在解某某名下。后他根据2007年某村解庄上报耕地情况确定了25亩,并以解某某名义予以虚报登记,但他们并未进行实地测量验收,该25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为5250元。
(4)史某某证言:他于1999年至2005年担任蚁峰镇林站站长,负责协助林业局进行植树造林、林木管护。2002年至2005年,他们林站协助确山县林业局宣传、检查、验收退耕还林工作,2002、2003年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粮补政策,2004年以后,开始实行现金补贴,补贴款由镇财政所统一发放。
(5)鞠某某证言:2002年3月至2007年12月,他在确山县蚁峰镇财税所任会计,负责蚁峰镇农业税的征收、退耕还林补贴资金、粮食直补资金等各项补贴资金的发放。退耕还林补贴资金由财政局下发到蚁峰镇农联社账户,农联社再按他们提供的底册上农户姓名与金额为各农户打印存款单,最后由村干部协助发放给村民。
(6)张某证言:他2002年任蚁峰镇农办主任,2008年至今任蚁峰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蚁峰镇从2002年开展退耕还林工作,村民的退耕还林补贴款由乡财政所或包村干部把存款单领走后交由村干部进行发放。
(7)段某某证言:2002年3月份,她参与了确山县瓦岗乡、蚁峰乡、双河乡的退耕还林工作。2006年3月至2012年,她负责蚁峰镇的退耕还林工作。2008年以前,陈某某是蚁峰镇的林业技术员,她配合陈工作。2008年以后,她是蚁峰镇的林业技术员,主要负责退耕还林的验收工作。期间,蚁峰乡镇干部以及各村干部、村民代表配合她的工作。
3、书证
(1)河南省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文件、驻马店市林业局文件、确山县2002年至2006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自查验收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以及粮食资金补助方案,证明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粮食局联合下发退耕还林工作通知,规定了退耕还林土地的申报、测量验收条件及补助资金的发放程序。
(2)中共驻马店市驿城区蚁峰镇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2年4月至2008年12月担任蚁峰镇某村委主任,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该村监督委员会主任,2011年12月至今任该村支部委员兼村委副主任。
(3)确山县蚁峰镇财政局财物股出具的收据、进账单,证明2006年10月31日,确山县财政局商业股向乡财县管中心财政结算专户拨付退耕还林补贴款312.2112万元。
(4)2007年退耕还林补贴农户签收表,证明张某某签收农户解某某25亩生态林的补助资金5250元。
(5)储蓄存单,证明2008年9月26日,张某某从蚁蜂镇农村信用社领走户名为解某某的存款5250元。
(6)领条,证明解某某收到张某某退出的5750元退耕还林补贴款,落款时间提前到2007年4月11日。
(7)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的事实。
(8)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2014年9月17日,解某某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5250元。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蚁峰镇某村主任,在协助林业部门宣传、开展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报退耕还林耕地,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获利52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在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免予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艳梅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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