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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04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某甲”,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04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某甲”,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5月至201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自称“王某甲”,冒充丧偶男子,以和被害人于某某谈恋爱为名,多次编造谎言,共计骗取于某某现金9000元。200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自称“王某甲”,冒充丧偶男子,以和被害人吴某某谈恋爱为名,编造谎言,骗取吴某某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纪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豪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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