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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鸿猷与被告孟恩光、王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徐鸿猷,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孟恩光,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丽敏,女,住址同上。 原告徐鸿猷与被告孟恩光、王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徐鸿猷,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孟恩光,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丽敏,女,住址同上。
原告徐鸿猷与被告孟恩光、王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鸿猷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孟恩光、王丽敏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应诉通知、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鸿猷诉称,被告欠其电动车货款共计12950元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孟恩光、王丽敏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孟恩光、王丽敏在原告店里提走电动车7辆、电动三轮2辆共计10700元,孟恩光当日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收到电动车7辆(共7500元)、三轮车2辆(共3200元),合计10700元整,一万零柒百,孟恩光,2012-4-29”,后来还了1000元,欠下9700元。2013年被告孟恩光、王丽敏在原告店里提走鑫塔克电动车,2013年2月20日被告孟恩光、王丽敏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鑫塔克电动车肆仟玖佰伍拾元,孟恩光、王丽敏,2013-2-20”,后来二被告退给原告一辆电动三轮车折价1700元,欠下3250元。综上两次欠款数额,共计1295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
另查明,二被告于2013年6月5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货款12950元,有原告提供的两张欠条为凭,被告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成立,被告有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故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问题,因双方未约定该款的清偿期限,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孟恩光、王丽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鸿猷货款129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孟恩光、王丽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留柱
人民陪审员  贾海涛
人民陪审员  高爱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