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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会珍与被告驻马店市远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575号 原告刘会珍,女,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远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政豫,该公司经理。 原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575号
原告刘会珍,女,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远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政豫,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会珍与被告驻马店市远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会珍的委托代理人雷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会珍诉称,2013年12月28日,其经人介绍借给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农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六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2014年5月1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农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驻马店市远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还款,为此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000元。
被告远博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原告刘会珍经人介绍借给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农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期限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止;月利率2%;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同日,建新农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向刘会珍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建新农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除向原告刘会珍支付四个月利息外,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经原告催要未果成讼。
另查明,2014年5月1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农业种植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驻马店市远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当庭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远博公司借原告刘会珍10万元款的事实有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及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远博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刘会珍要求被告远博公司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应从被告欠息之日(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驻马店市远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会珍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
如被告远博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承,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