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秀萍与被告张来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188号 原告王秀萍,女,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新年,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来成,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言才、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188号
原告王秀萍,女,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新年,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来成,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言才、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秀萍诉被告张来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留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萍及委托代理人李新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来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萍诉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张来成到原告所在养猪场,阻拦原告卖猪车辆行驶,导致运输延迟。买方车辆行经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大道处,由于天气炎热与被告的拖延时间,造成买方所运猪中死亡四头,原告赔偿买方6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此款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来成辩称,当天去找原告王秀萍索要儿子张华营的医疗费,对于猪的死亡不知情。原告的猪死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上午,原告王秀萍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办事处罗庄村委罗庄养猪场卖猪,原告系该养猪场负责人,买主为焦长。被告张来成向原告索要儿子张华营的医疗费,争论期间,被告拦着焦长的运猪车,以阻碍原告卖猪。双方发生厮打,经公安机关现场调解,双方互相赔礼道歉,达成协议。车辆放行后,行驶不远,至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处,车上的猪死了四头,损失由养猪场承担。原告向买方赔偿6000元,2014年7月16日买方焦长向养猪场出具了收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及证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的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被告拦阻运猪车行驶的事实虽然存在,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损失与阻拦行为有因果关系,原告对猪的死亡亦未进行医学鉴定,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秀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留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