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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大庆与被告王建斌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538号 原告王大庆,男,192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帅,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建斌,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大庆与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538号
原告王大庆,男,192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帅,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建斌,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大庆与被告王建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9号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庆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大庆诉称:原告王大庆有七个子女,其中包括三个儿子。原告及妻子一直和大儿子王亮居住生活,王亮2004年因病去世。原告的妻子徐守荣也于2012年初去世,是由小儿王建国负责安葬的,按照当初口头约定原告以后的安葬事宜应由被告来承担。2013年阴历正月十七,被告召集其他兄弟姐妹,以母亲去世是王建国安葬的,责任已尽完,现在原告的生活、财务由他来保管为由,把原告王大庆的身份证、粮农补贴卡、高领老人补贴卡都收集由自己保管。但是后来原告还是一直在单独居住生活,被告也没有给予原告生活上很好的照顾。被告给原告支钱不及时,控制住原告开支,让原告生活起来很不方便。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补贴卡,都遭到被告及家人的拒绝。今年10月19日原告去找被告要回自己的身份证、粮农补贴卡、高领老人补贴卡补贴卡等,还让被告的媳妇给打了一顿。现在被告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王建斌辩称:被告王建斌对被告王大庆照顾的非常好,逢年过节都要给原告王大庆买肉,孝敬一些零用钱,遇到原告王大庆生病,被告王建斌及其妻子都是赶在其他子女前头,带原告王大庆看病。但原告王大庆不识好歹还给被告及其被告的妻子大吵大闹,不同意退换原告的粮农补贴卡。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大庆有七个子女,其中包括三个儿子。原告和妻子一直和大儿子王亮居住生活,王亮2004年因病去世。原告的妻子徐守荣也于2012年初去世,是由小儿王建国负责安葬的,按照当初口头约定原告以后的安葬事宜应由被告来承担。2013年阴历正月十七,被告召集其他兄弟姐妹,以母亲去世是王建国安葬的,责任已尽完,现在原告的生活、财务由他来保管为由,把原告王大庆的身份证、粮农补贴卡、高领老人补贴卡都收集由自己保管。原被告因生活开支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身份证、粮农补贴卡、高领老人补贴卡、养老保险卡等,都遭到被告及家人的拒绝。今年10月19日原告去找被告要回自己的身份证、粮农补贴卡、高领老人补贴卡、养老保险卡等,原告王大庆与被告的妻子董芳发生纠纷。现在被告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心。原告王大庆认为被告王建斌保管他的身份证、粮农补贴卡、养老保险卡、高龄老人补贴卡,给他的生活造成不便,要求被告王建斌返还原告的身份证、粮农补贴卡、养老保险卡、高龄老人补贴卡。被告王建斌拒绝返还,原告王大庆诉至本院,要求返还。
另查明:粮农补贴卡的补贴包含原告王大庆女儿王建花的种粮补贴,王建花于2014年11月25日表示该补贴由其父亲即原告王大庆领取。
上述事实由原告王大庆的陈述王建花的证言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不但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也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子女在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现在原告王大庆年老体弱,由其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合情合理合法。被告王建斌以赡养为条件要求保管原告王大庆的身份证、粮农补贴卡、养老保险卡、高龄老人补贴卡,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原告王大庆要求其返还身份证、粮农补贴卡、养老保险卡、高龄老人补贴卡时,被告王建斌更应该立即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王大庆的身份证、粮农补贴卡、养老保险卡、高龄老人补贴卡是原告王大庆的物品,被告王建斌无权侵占。因此原告王大庆要求被告王建斌返还身份证、粮农补贴卡、养老保险卡、高龄老人补贴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建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大庆的身份证、粮农补贴卡、养老保险卡、高龄老人补贴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建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全成
人民陪审员  刘子宏
人民陪审员  蒋国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