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438号 原告李进成,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石头,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进成与被告李石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进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石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进成诉称:原告李进成与被告李石头系同胞兄弟关系,二家中间隔一条路。被告在路东边堆放了一堆石头,影响了原告李进成的运行,使原告的车辆不能进大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石头把那堆石头挪走。被告李石头不但不听,还要殴打原告李进成。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石头未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进成与被告李石头系亲兄弟关系,两家都居住在确山县李新店镇胡岗村委胡西组。两家中间有一条宽三米左右的公用道路。2014年,被告李石头在公用道路的东侧,正对原告李进成的大门口堆放一堆石头。原告李进成在驾驶农用车辆进入院内或开出院外受到影响,不能正常通行。原告李进成要求被告李石头把堆放在原告李进成门口的石头移走,被告李石头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李石头及其妻子潘花因此事与现与原告李进成共同生活的李树发,即原告的父亲发生厮打,造成李树发受伤。经本院现场勘验,被告李石头堆放在原告李进成家大门前的石头已经影响到原告车辆正常出入原告的院内。 上述事实由原告李进成的陈述及其原告李进成提供的现场的照片,现场勘验所拍照片。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李石头在原告李进成家大门口堆放石头,对其本人没有益处,却影响原告李进成的通行,损人不利已。原告李进成要求被告李石头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一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石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堆放在确山县李新店镇胡岗村委胡西组原告李进成家大门前公用道路东侧的石头清理挪走,不得妨碍原告李进成通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石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全成 人民陪审员 刘子宏 人民陪审员 周东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