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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中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59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中伟,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59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中伟,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8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中伟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从确山县留庄镇赶往确山县城。当行驶至留庄镇谭楼村董庄路口旭东超市附近时,被被告人董中伟拦下索要香烟,后又索要20元钱,被害人王某某没有将20元钱给被告人董中伟。之后被害人王某某趁被告人董中伟到路对面车道拦截其它货车之机,驾车沿确正公路驶离,当被害人王某某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正阳站约一公里处时,被被告人董中伟持刀追上后朝其驾驶的三轮车驾驶室左侧车门处扎了六刀,并向其索要500元钱,称如果不给钱就将其捅死。最后被告人董中伟抢得200元后往正阳方向逃窜。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董中伟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中伟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董中伟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从确山县留庄镇赶往确山县城。当行驶至留庄镇谭楼村董庄路口旭东超市附近时,被被告人董中伟拦下索要香烟,后又索要20元钱,被害人王某某没有将20元钱给被告人董中伟。之后被害人王某某趁被告人董中伟到路对面车道拦截其它货车之机,驾车沿确正公路驶离,当被害人王某某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正阳站约一公里处时,被被告人董中伟持刀追上后朝其驾驶的三轮车驾驶室左侧车门处扎了六刀,并向其索要500元钱,称如果不给钱就将其捅死。最后被告人董中伟抢得200元后往正阳方向逃窜。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8月1日12时许,我开着农用柴油三轮车从确山县城往留庄送水泥。中午12点多钟,我送完水泥后驾驶着三轮车沿确正路由东向西行驶返回确山县城。当走到留庄镇谭楼村刘庄组刘庄加油站时,我看见一个骑摩托车的男的把摩托车停到边道上后对我摆手示意我停车,他摆手的时候另外一只手里还拿着一把刀,我当时很害怕。停车后,他说哥叫董发财,也叫董百万,我看他手里拿着刀,我很害怕。正好我车上有一包十块钱的“红旗渠”,我准备拿给他,他不要,他说:“我吸的烟最低也是黄鹤楼的”,我说:“我再给你买瓶水吧”,那个人还是不愿意,说:“要不你给我拿20块钱买烟”,我没有给他20块钱,我们正说着那个持刀拦车的男的就到路对面去了。当时路南去正阳方向超车道上停有一辆货车,那个男子持刀去那辆货车前面去了。我看他到其他车道上了,我开着我的三轮车向确山方向跑了。我开着车跑到普会寺乡京港澳高速正阳站路口往东大约有一公里处时,那个先前持刀拦车的男的一只手骑着摩托车,另一只手掂着刀又从后面撵上我了。并且还对我挥舞着手里的刀,示意我停车,我就停车了。我停车后很害怕不敢下车,那个骑摩托车的男的就威胁我让我给他拿500块钱。我在车里面对那个持刀的男子说:“哥,我到前面请你吃饭,然后再给你钱”,他说:“中”。走了大约几百米,确正路路北侧有一个饭馆,那个骑摩托车的男的先到那个饭馆里,他下车后给饭店的老板说话,至于说的什么我不清楚。我驾驶三轮车停在饭馆门前还是不敢下车,那个持刀的男的就对我说:“下车,下车,你不拿钱我就捅死你,”说着那个男的走到我的三轮车左侧车门处拿着刀朝车门上扎了好几刀。我就从三轮车右侧车门处下车了,然后那个持刀的男的对我说:“你给我拿钱去”,我说:“我兜里没有钱,我到车上给你拿去”。然后他和我一起到我车跟前,我上车拿了一百块钱给他,我对他说:“哥,我是个干活的,没有多少钱,就这一百块钱”,他把钱接过去以后说:“这不中,你赶快给我拿钱,不拿钱我就捅死你,快点,派出所的马上就到了”。我又上车给他拿了一百块钱,那个人接过我递给他一百块钱后,就骑着他的摩托车往正阳方向跑了。
2、证人潘某某证实:2014年8月1日中午,董中伟在我饭店里吃饭,吃饭期间董中伟喝了白酒。因为董中伟与我姑父梁某某发生争吵,我们之间发生了冲突,之后董中伟就走了。过了几分钟后一个经常来我饭店吃饭的女的来我店里了,那个女的来我店里后直接对我说:“恁门口有一个光头拿着刀拦我们的车要钱。”我听完后就跟着那个女的出门了,我出门看见董中伟正在确正路路北我饭店斜对面的加油站门前拦了两辆货车。当时董中伟手里拿着一把刀在两辆货车前面挥舞。由于我距离董中伟比较远,我听不到董中伟嘴里说的话。我一看是董中伟在拦车要钱,我就对来我店里的那个女的说:“你报警吧。”然后我就回饭店里了。过了一会儿留庄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
3、证人梁某某证实:潘某某喊我喊姑父,他在确正路谭楼村刘庄路口路南开了一家烩面馆。2014年8月1日中午大约1点,我到潘某某开的烩面馆洗手,正洗着哩我听见董中伟说谭楼大队怎么怎么的,我就接了一句说我不是谭楼大队的。董中伟啥也不说就用拳头朝我胸口打了一拳,把我打坐地上了。我女儿看见我坐地上了就过来问咋回事,董中伟就顺手拿了个小凳子要砸她,被潘某某拉开了。董中伟就对潘某某说:“你招呼着你某某”,然后就走了。董中伟走了以后,我看见董中伟在路对面拦车,我也没有过去。
4、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8月1日中午1点多钟,我们正吃饭的时候董发财骑着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来到我饭店门前,董发财在门前停车后下车右手拿着一把尖刀,然后对我说先给一个开三轮车的拿200元钱。我妻子杜某某对董发财说:“俺不认识那个开三轮车的司机,俺凭啥给他拿200元钱。”我们正说话的时候董发财对那个三轮车司机喊道:“下来,下来。”当时开三轮车的司机不敢下车。董发财就拿着尖刀走到三轮车左侧车门处朝车门上扎了几刀,那个三轮车司机从右侧副驾驶位置下车了。董发财对那个三轮车司机说:“你赶快给我拿钱,不拿钱我就弄死你。”三轮车司机对董发财说:“我上车给你拿钱。”说着三轮车司机就往路边停的农用三轮车上走,董发财也跟着那个司机往三轮车跟前走,过了一分钟后董发财到我饭店门口骑着两轮摩托车走了。董发财走了以后三轮车司机来我饭店门口,我对三轮车司机说:“你咋摆平他(指董发财)的”三轮车司机对我说:“我给他拿了200元钱。”后来普会寺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
5、证人杜某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李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孙某某证实:2014年8月1日中午12点钟,我吃过中午饭后驾驶我的“豫P3Z062”前四后六红色厢式货车从汝南县和孝镇出发沿确正路由东向西往确山县城方向行驶。2014年8月1日中午1点多钟我驾驶车辆行驶到确山县留庄镇谭楼村刘庄组刘庄加油站时被一名男子持刀拦下要钱,当时那名男子问我要100元钱,我没有给他,后来我趁他不注意时驾驶车辆走了。
7、证人吴某甲证实:2014年8月1日下午一点多钟,我侄子吴某乙开着他家的前四后八的大货车(车牌号为豫QC0363)载着我去普会寺马沟拉石子,走到确山县留庄镇谭楼村刘庄组刘庄加油站旁被一个中年男子骑着两轮摩托车拦下了,我就从车上下来了,他给我要一块钱(一百元),我说没有钱,这时我侄子就从货车上下来了,我侄子下来到我们跟前时,这个男子就从他骑的摩托车后座的下面抽出来一把尖刀,威胁俺侄子吴某乙给他拿钱,他问我哪的,我说是留庄的,他说你认识董中伟吗,我说不认识,他说道:“你拿钱,快拿钱,不拿钱我捅死你,今个捅死你没人给你偿命。”这个男子说完这话,手里拿着刀一直在我侄子面前比划着,我害怕俺侄子受伤害,我就上去给这个男子讲道理,这时从东向西过来一辆货车,向我们这驶来,这个男子拿着刀就上去站到这个行驶过来的货车面前,用刀指着这个货车,并口中喊着让这个货车停下,当时这个货车就并排跟我们的货车停那了,这个男子用刀指着给我们并排停着的那个货车,对货车里的司机喊道:“妈里比,你给我下来,快点拿钱。”这个货车司机一直坐在他的车上没有下来,并对这个持刀男子说:“兄弟,怎么了,我没有钱。”我就看到这个男子拿着尖刀在拍俺货车旁边的那个货车的轮胎。后来从东边过来了一个小三轮,向我们这边驶来,这个拿刀的男子就拿着刀上去截这个小三轮,这个小三轮过来之后就停下了,当时这个男子嗷嗷叫的问这个小三轮的司机要钱,具体当时他怎么说的,我也没听清,过了有一分钟,当时这个持刀男子一直在跟这个三轮司机争执,这时停在我们并排的货车司机开着他的货车就向西跑了,这个持刀男子看到这辆货车跑,他就赶紧发动他停在我们车前的两轮摩托车,当时那个小三轮看持刀男子去骑摩托车,小三轮的司机也趁机向西跑,这个男子就骑着他的摩托车向西追去了,我和我侄子吴某乙也就赶紧开车向西走了。
8、证人吴某乙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吴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徐某某证实:2014年8月1日我们两个在一起。2014年8月1日中午12点多钟董中伟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去留庄镇确正路路南边的一个烩面馆吃饭,吃饭期间董中伟喝了几两白酒。我看董中伟喝多了,我就劝董中伟别喝了,我给董中伟说要是还喝我替他喝。董中伟听我说完就生气了,把他杯子里的酒泼我身上了,我当时很生气就出门走了。我出了饭店以后沿着确正路由西向东步行走的,我快走到留庄街的时候看见一辆警车沿着确正路由东向西行驶,过了没多大一会我看董中伟骑着摩托车沿着确正路由西向东跑,过了一会董中伟又骑着摩托车沿着确正路由东向西跑。我看董中伟在确正路上来回跑,我就喊了董中伟几声,可是董中伟不搭理我。我看董中伟不搭理我,我去留庄街汽车站坐班车去驻马店了,我在班车上给董中伟联系,董中伟说他去驻马店了,随后我就没有再给董中伟联系。
10、被告人董中伟供述:2014年8月1日中午12点多钟,我和徐某某在留庄镇谭楼村刘庄组确正公路路南侧的烩面馆吃午饭。吃饭期间我和烩面馆的老板潘某某打架了,随后我自己骑着我的摩托车沿确正公路由西向东走,我向东走了20米左右看见从东向西开过来一辆农用三轮车,我就骑着摩托车从路南侧拐到路北侧把那辆农用三轮车拦停在路北侧的刘庄加油站门前。停车后我问三轮车司机要盒烟抽,司机从农用三轮车里拿了一盒10元的“红旗渠”给我,我嫌烟的档次低没有要,我对司机说:“我平时最低得吸黄鹤楼的烟,要不你给我拿20块钱买烟”,司机没有给我20块钱。这时我看见确正公路由东向西又开过来一辆红色的前四后六货车,我当时想着把那辆货车也拦下来要点钱,然后我就去拦那辆红色的前四后六货车。我把货车拦停下以后向货车司机要钱,我正跟货车司机说着话的时候,我看见从货车后面又开过来一辆红色的货车,我又去拦后面那辆货车。我把后面那辆货车拦停下以后,我也向司机要钱,我正向司机要钱的时候,我拦停的那辆农用三轮车司机偷偷开着三轮车向确山县方向跑了。我当时很生气,就把我的刀从摩托车车座下面抽出来放在我嘴里用牙咬着,然后我骑着摩托车去追那辆农用三轮车。我追到确山县普会寺乡京港澳高速公路正阳站路口东约一公里处时追上那辆农用三轮车,我追上三轮车后挥舞着手里的刀示意三轮车停车,三轮车停车后,我对三轮车司机说:“恁妈里个逼,给你要个烟你不给还跑,今天你不拿二百块钱,我就弄死你。”司机对我说“我请你到前面的饭店吃饭,吃完饭再给你钱”我同意了。然后我骑着我的摩托车沿确正公路向西走,那个司机开着他的三轮车在后面跟着我,我们往前行驶了几百米看见确正路路北侧有一家“欢乐村”饭馆,在饭店门口我把摩托车停下,我让饭店老板“某某”给三轮车司机拿钱,“某某”没有给三轮车司机拿钱,“某某”给我说:“我又不认识他(指三轮车司机),我给他拿啥钱呀。”我当时还问“某某”他到底给不给三轮车司机拿钱,“某某”说:“给、给。”这时三轮车也走到饭店门口了,但是司机不下车,我朝三轮车上走,我边走边说:“下车,下车,不给我拿钱我弄死你”,我说话的时候已经走到三轮车左侧车门处了,当时三轮车司机还是不下车,我就拿着手里的刀朝着农用三轮车驾驶室左侧的车门上扎了五、六刀,当时司机吓得不敢下车,我扎了五、六刀后对司机说:“恁妈里个逼,你再不下车我拿砖头砸烂车玻璃弄死你。”说着我就去路边找砖头,我正找砖头的时候看见那个三轮车司机下车了。司机下车后问老板饭店厕所在那,饭店老板给他指指厕所位置。我以为他想趁机跑,我就对三轮车司机说:“恁妈里个逼,你敢跑,我就用刀弄死你,你赶快给我拿钱去,我还等着有事哩。”我说完以后三轮车司机就不去上厕所了,随后三轮车司机往三轮车跟前走,我也跟着他走,走到三轮车旁边时司机上车了,下车后司机从他裤兜里掏出一百元钱给我,我接过一百元钱后对司机说:“不中,你快给我拿钱,再给我拿一百块钱就没你的事了,不拿还捅死你。”随后司机又他从裤兜里拿了一百块钱给我,我接过钱后对司机说:“你早拿不就早没事了吗,我等着有事走哩。”我把两百元钱放我裤兜里的钱包里后,我驾驶我的摩托车沿着确正路由西向东往正阳县方向走了。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1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董中伟将驾驶农用三轮车司机驾驶室左侧车门扎的刀痕、并将自己右手拇指及掌根部划伤的情况。
1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董中伟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14、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董中伟的身份及被抓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载明,被告人董中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2月2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中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中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中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中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董中伟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盛平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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