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408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8日19时40分,被告人申××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QHY489号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确山县盘龙镇护城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山县第三小学路口北5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3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晓东的证言,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守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