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张玉超、张文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63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超,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2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63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超,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2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廷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文超,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2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超、张文超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超及其辩护人杨廷奎、被告人张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19日夜里,被告人张玉超伙同张文超窜至确山县瓦岗镇孙岗村胡沟组411公路北侧沙场内,将确山县瓦岗镇孙岗村村民孙某某停放在该沙场内一辆山工牌铲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铲车鉴定价值人民币39000元。2、2011年1月12日夜里,被告人张玉超伙同张文超窜至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转盘南边大桥石化加油站附近,将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村民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宇通重工30铲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铲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4000元。3、2011年4月29日夜里,被告人张玉超伙同张文超窜至信阳市107国道与312国道交叉口北50米沙子岗加油站,将信阳市老城区双井乡双井村居民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厦工机械牌铲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铲车价值为人民币2628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张玉超、张文超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卢某某、胡某某、许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赵宝来、冯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超、张文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玉超系主犯,被告人张文超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玉超、张文超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玉超的辩护人杨廷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玉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其患有重大疾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19日夜里,被告人张玉超伙同张文超驾车窜至确山县瓦岗镇孙岗村胡沟组411公路北侧沙场内,由被告人张玉超将确山县瓦岗镇孙岗村村民孙某某停放在该沙场内一辆山工牌铲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铲车价值人民币39000元。现被盗铲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3年10月19日晚上6点多我把我的铲车停在确山县瓦岗乡孙岗村胡沟组411公路北侧沙场内,铲车头朝东南,然后我就回家了。10月20日早上6点多,我在家睡觉时,贾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的铲车不见了,我到沙场后见有些螺丝在沙场中间的地上丢着,我瞄了瞄车轮印,发现铲车沿着411公路向西走了,车轮印有150米左右不见了。我的铲车是山工牌的,3.0型的,车身是黄色的,没有车牌。2012年5月份我花6.5万元购买的。我的四个轮胎都换新了,现在价值也不会少于6万元钱。
2、证人贾某某证实:2013年10月20日早上6点多,我开着我的三轮车到孙某某的沙场买沙,我不见他在沙场,我给他打电话说你过来给我装沙,孙某某说让我自己装,我说他的铲车不见了,孙某某说胡说,我说真的,不信你过来看看,他过来后不见铲车就报警了。他的铲车平时就停在沙场内,车身是黄色的,没有车牌,我听别人说他买的时候6万多元。
3、证人赵某某证实:2013年10月20日早上7点左右,我在家睡觉时,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铲车被盗了,他让我开着我的皮卡车和他一块去找下。我起来后开车直接到他的沙场了,到他沙场后我不见他的铲车。当时沙场好多人在场,我和孙某某开车撵到竹沟镇王岗不见车我们就回来了。铲车是山工牌的,3.0型,车身是黄色的,没有车牌,发动机号我不知道。2012年5月份孙某某花6.5万元买的。
4、证人冯某甲证实:2013年10月二十几号,我记不清楚了,我在泌阳县城一家铲车修理部花33000元购买的山工30型二手铲车。那辆铲车是黄色的山工牌30型短臂铲车,铲车已经很旧了,没有前挡风玻璃,铲车斗也磨破的有窟窿,我买回去之后修理了一下,现在在泌阳县城花园路阳光花园小区工地上使用。我是在泌阳县交警队北约100米路西的铲车修理部购买的,修理部叫什么名字我没有注意,修理部所在位置属于杨庄地界内,是修理部的老板卖给我的,老板是个三十七、八岁的男子,听口音不是泌阳本地人,我不知道他的姓名,我只记得有他的手机号:13939613178。我当时手里没有现金,我给他打的欠条,说的三两天给他,他也同意了。过了两天还是一天我就过去把那33000元现金给他了,他把欠条交给我撕掉了。之后我也没有再跟那个老板打过交道。
5、证人冯某乙证实:我父母冯某甲于2013年10月份在泌阳县交警队北边杨庄一家铲车修理部花33000元购买了一台二手铲车,那辆铲车是黄色的山工牌30型短臂铲车,没有前挡风玻璃,车斗有窟窿,我记得那辆铲车发动机上标注的是2003年或2004年生产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买车当天是我父亲去找那个修理部老板谈的,他们谈好后,我父亲给我条电话让我到杨庄北边路西的中国石化加油站后边的停车场里去开的。车买回去后我父亲修过,安装了挡风玻璃,换了水箱、液压泵、电机、起动机等配件,花了几千块钱。我不认识卖我父亲铲车的那个人,那个男的有三十七八岁,中等,身高一米六多,听口音不是泌阳人。我去开铲车的时候地个卖铲车的有手续吗,他说:“车都恁破了,恁长时间了谁还放的有手续。”我父亲也没有跟他签车协议。
6、被告人张玉超供述:在今年中秋节过后,大约10月份的一天,我和张文超在确山县西边乡下确泌公路旁边一个沙场里偷的铲车。我和张文超开车从那个沙场过,我让张文超把车停下,让他在车上,我去看那辆铲车。我把铲车开走没顾上喊张文超。我把铲车开到竹沟镇西边后用手机给张文超打电话说我把铲车偷走了,赶快把车开回泌阳。后来到泌阳后张文超看看铲车也没有说什么。在我们盗窃那辆铲车前一两个月,我给张文超说想偷铲车的事。张文超一说没干过也不敢干。我说不用他管,我去弄。我把铲车停停车场后,张文超把我接回家。后来这铲车卖给冯朝星了,卖了33000元。
7、被告人张文超供述:2013年10月份在确山县竹沟镇东边,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那天夜里具体啥时间我也没注意,我和俺哥张玉超在驻马店玩了之后回泌阳县,当时我开着车带着俺哥,走的是从确山县到泌阳县去的那条公路。我们走到竹沟东边的时候,俺哥让我调头拐回去,说是把他放到路北边的一个沙场那,停到沙场那之后,俺哥让我去一边找个地方睡觉,他去看看沙场里停的那辆铲车,然后我就把车开到一边在车上睡觉。我也不知道睡了有多长时间,俺哥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赶快回家睡觉,他已经把铲车偷走了。然后我就直接开着车回泌阳了,回到家我也没有见到俺哥,我就回房间睡觉去了,大约到早上七八点的时候,俺哥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泌阳县城东边的高速引线那接他,然后我就起来开车过去接他,到那时俺哥在路边上等着我,我接着他之后就回修理部睡觉去了。当天夜里十点多,俺哥又让我带着他到早上接他的那个地方,然后他到路边的树林里把那辆铲车开了出来,俺哥让我开着车跟着他的铲车,然后他把铲车开到泌阳县城东边那个大加油站后面的一个停车场里了,停好铲车我就带着俺哥回家了。过了几天之后,俺哥给我说那辆铲车他卖了,卖了三万三千元钱,具体卖给谁了他没有给我说,他也没有说给我分钱的事。
每次偷铲车都是我哥张玉超喊我去的,张玉超只是说让我跟他一块去偷铲车,并说啥事不让我管,他偷完铲车后我负责把张玉超的车开回来就行了。每次都是我和我哥张玉超开着车,沿着公路四处寻找作案目标,遇到位置偏僻、没有人看管的铲车时我哥张玉超就去偷铲车。
8、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孙某某于2013年1月20日报案称铲车被盗的情况。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孙某某铲车被盗现场的情况。
10、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载明被告人张玉超、张文超指认在确山县瓦岗镇孙岗村胡沟组411公路路北盗窃孙某某沙场盗窃铲车的情况。
11、确山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载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张玉超处扣押奇瑞轿车一辆,从冯某甲处扣押山工机械ZL30F-I型黄色铲车一辆以及钥匙一串,被盗铲车已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1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载明,经被告人张玉超辨认,冯朝星是向其购买铲车的人。
13、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1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载明,被盗铲车价值39000元。
二、2011年1月12日夜里,被告人张玉超伙同张文超驾车窜至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转盘南边大桥石化加油站附近,由被告人张玉超将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村民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宇通重工30铲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铲车价值为人民币144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卢某某陈述:2011年1月12日18时许,我的司机将铲车开到十八里河镇转盘南边大桥石化加油站南20米左右停放,把车钥匙给我了,到了13日上午8时许,我到加油站旁去看我的车,发现车不见了,地上有碎玻璃,才知道车被盗了。我的铲车是宇通牌轮胎式装载机,型号:931A,产品编号:CJ0629A5,发动机号:B7625A00173,车架号:100629,黄色,2010年4月12日购买,购买价164000元整。是工程车,没牌照。
2、被告人张玉超供述:在2010年年底,春节之前的一天,天黑后我和弟弟张文超一起开着我的那辆豫QEA819红色昌河面包车从泌阳县城出发到107国道,沿107国道一路正北,沿途寻找可以下手的铲车,一直开到了郑州市南郊十八里河附近。当时已经是夜晚十二点左右了,我们吃过饭,然后我们开着车继续在附近转,寻找可以下手的铲车,我们开着车走到十八里河107国道转盘东南约50米处的一个大加油站,发现有一辆黄色的宇通重工30型长臂铲车在加油站外边靠107国道路东边停着。我让弟弟张文超把车开到107国道路西距离加油站100米左右停下,然后我和弟弟张文超一起步行走到那辆铲车跟前,他给我看着周围是否有人,我用从面包车上拿来的一把跟铁锤相似的铁疙瘩将铲车左侧车门上的玻璃砸碎,然后打开车门进去用螺丝刀把线头别在起动机上把车打着,然后我弟弟张文超就赶紧去开面包车了。我把铲车开上107国道,沿107国道一路正南直接开回泌阳县城。回去之后,我把那块被砸碎的玻璃换好,等了五、六天我给泌阳县贾楼乡的老崔联系,让他给我找个买家。然后过了两三天,老崔给我介绍了一个平顶山的买家,那人以10万零几千元的价格买下了那辆铲车,他给我付了现金当天就把铲车开走了。我之前给我弟弟张文超说欠的钱多,生意不好,没办法只能去偷铲车挣钱了,我让他负责给我开车,偷车不让他动手。他听我的,跟我一起干了三次。都是沿着公路寻找合适的目标,找到后下手偷的。
3、被告人张文超供述:大约是2010年年底的一天夜里,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俺哥喊着我出去转转,看看有合适的地方偷铲车吗。当时我开着我的豫QEA819红色昌河车带着俺哥从泌阳县出发了,俺哥领的路,后来一直开到郑州市十八里河那,我在郑州也不熟,俺哥以前在郑州住他比较熟,他告诉我的那是郑州市十八里河。我们在那一片转了几圈,后来在一个转盘附近的一个加油站旁边发现了一辆铲车,无人看管。俺哥就说他下去看看,让我在车上等着他。我在车上等了大约有半个小时左右,俺哥给我打电话说铲车他已经开走了,让我也开着车走回泌阳去。然后我就开着昌河车跟着俺哥偷的那辆铲车走到107国道,上了国道我就直接开着车先回泌阳了,等我回到泌阳县我们修理部大约有2个小时,俺哥才回去。俺哥回到修理部的时候我没有见到铲车,问俺哥他说铲车放起来了,具体放在哪他没有说,后来俺哥一个人把那辆铲车卖了,我只听他说是卖给一个平顶山人了,具体卖了多少钱卖给谁了我也不清楚。我们没有事先踩点,每次出去偷铲车都是开着车乱转,碰上位置偏僻的,没有人看管的地方,张玉超就去偷了。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卢某某于2011年1月13日报案称铲车被盗的情况。
5、购车发票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卢某某购买郑州宇通重工931A轮胎式装载机的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12-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载明,被盗铲车价值144000元。
三、2011年4月29日夜里,被告人张玉超伙同张文超驾车窜至信阳市107国道与312国道交叉口北50米沙子岗加油站,由被告人张玉超将信阳市老城区双井乡双井村居民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厦工机械牌铲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铲车价值为人民币262800元整。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许某某陈述:2011年4月29日,我外甥胡某某把铲车停放在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立交桥沙子岗中石化加油站旁边放着,2011年4月30日中午12点多,发现那辆铲车被盗了。铲车是2010年8月份我在信阳中远机械销售公司购买的,当时购买价是292000元钱,当时我首付了90000元钱左右,剩下的按照18个月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的。2012年5月,我把铲车的余款付清后,厦门市海翼融资租赁公司才给我开具购买铲车的发票。发票上开的金额是315982.82元钱,这是购车金额加上分期付款利息的总额。被盗的铲车是黄黑相间两种颜色,车架号是CXG00951A0014883,发动机型号是D9-220,发动机号是B410E29313,排量是8820ml,功率是162KW。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开的厦工50铲车被盗了,价值229000元。车在107国道和312国道交叉口北50米沙子岗加油站门口的地方被盗的。我是在4月30日中午十二点去开车时发现车不见了。
3、被告人张玉超供述:2011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弟弟张文超开着我的那辆红色面包车从泌阳西站上高速,到信阳北边107下路口下来,沿着107国道正南沿312国道去信阳,凌晨两点多的时候从312国道拐入107国道,我们在107国道和312国道立交桥北边二、三百米处107国道路东边一个大加油站发现有一辆厦工50型铲车在加油站西南角靠着107国道路边车头朝西停着,我让弟弟张文超把车停到312国道立交桥西南角一个小游园处,我步行走到那个加油站,我用我带的其他铲车上的钥匙试了试把那辆铲车得到车门打开了,进入铲车用那把钥匙把铲车打着了,然后开着铲车正南上312国道,同时我让弟弟张文超开着面包车从107国道正北回泌阳。我开着铲车沿着312国道正西经过桐柏、黄冈、毛集回到泌阳县城的,把那辆铲车停在我修理部门口挂上“转让”的牌子,等了十多天,有一个泌阳县本地人去花了15万元把那辆铲车买走了。
4、被告人张文超供述:大约是2011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夜里,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俺哥张玉超喊我出去转转,看有没有合适的地方偷铲车。我开着我的昌河车带着俺哥,他领着路从312国道往信阳方向去,走到信阳市北边与107国道交叉口时,我们又顺着107国道往北走,大约走了有500米远的地方,我们看见路东有个加油站,加油站旁边停了一辆铲车,然后俺哥就下车了,让我去一边等着。我把车停到一边在车上睡觉,大约睡了有一个多小时,俺哥给我打电话说铲车偷走了,让我也开着车回泌阳。然后我就开着车走了。回到泌阳之后,俺哥把那辆铲车停到俺修理部门口了,俺哥还写了个转让的牌子放在铲车上并在牌子上留有他的联系电话。那辆铲车在修理部门口停了几天之后,俺哥又把铲车停到俺修理部东边拐角处的路边上,大约在那停了有半年多,到2012年底才卖出去,具体卖给谁了我不清楚,那时候我回家过年去了,是俺哥自己卖的,后来他告诉我这辆铲车卖了15万元;那辆从信阳偷回来的铲车,我哥张玉超让我把铲车架上喷上黄漆,把铲车的车架号遮挡住,把铲车齿轮箱上的铭牌撬掉扔了。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胡某某于2011年4月30日报案称装载机被盗的情况。
6、购车发票、合格证明书等有关车相应手续证实被害人胡某某被盗铲车的相关情况。
7、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载明被告人张玉超、张文超指认在信阳市107国道与312国道交叉立交桥北200米路东沙子岗中石化加油站附近盗窃铲车的情况。
8、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12-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载明,被盗铲车价值262800元。
9、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张玉超、张文超的身份及其被抓获的情况。
综上,被告人张玉超、张文超共参与盗窃三起,盗窃总数额为4458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超、张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玉超积极实施盗窃,系主犯,被告人张文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文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玉超的辩护人关于张玉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劣迹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张玉超有重大疾病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超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二、被告人张文超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张玉超、张文超退赔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144000元;退赔胡某某经济损失26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新生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齐赞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