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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萌与被告尚威、阳光保险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1709号 原告郭萌,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春勇,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威,男,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南阳公司)。 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1709号
原告郭萌,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春勇,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威,男,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南阳公司)。
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萌与被告尚威、阳光保险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富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萌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春勇、被告阳光保险南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周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萌诉称:2013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尚威驾驶豫QDM515轿车沿张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驻南公路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委上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韩博驾驶的豫R9G789轿车(上乘郭萌等)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尚威、郭萌等人受伤,该事故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尚威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郭萌委托驻马店中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郭萌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损失总额为41747元,因事故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南阳公司投保交强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阳光财险南阳公司辩称,如查实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驾驶证合法有效,车辆年检合格,我公司愿依法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被告尚威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尚威驾驶豫QDM515轿车沿张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驻南公路黄山口乡石仁河村委上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韩博驾驶车辆所有人为郭萌的豫R9G789轿车(上乘郭萌等)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尚威、郭萌等人受伤,该事故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尚威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郭萌委托驻马店中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郭萌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损失总额为41747元,支付评估费3000元。豫QDM515轿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南阳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尚威驾驶豫QDM515轿车与前方同向韩博驾驶车辆所有人为郭萌的豫R9G789轿车(上乘郭萌等)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尚威、郭萌等人受伤的事实清楚,该事故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尚威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尚威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尚威在被告阳光保险南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阳光保险南阳公司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尚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郭萌所受的损失范围及数额为:财产损失41747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44747元,由被告阳光保险南阳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其余损失42747元由被告尚威予以赔偿。被告尚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萌各项损失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尚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萌财产损失人民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元;
三、驳回原告郭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尚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富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