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686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 被告宋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686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
被告宋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陶会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于2013年9月通过网上认识,随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11月23日,被告宋某要求原告拿出叁万元(30000.00)作为彩礼钱,原告王某于当日便给被告叁万元,后被告称双方关系及性格不合而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给原告的彩礼钱叁万元,但被告声称钱已花完,等以后有钱再还,遂于2014年3月2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王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2014.3.26“宋某”。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欠款,但被告均推诿拒绝。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望贵院能够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辩称,被告与原告2013年9月份网上认识,诉称上无父母,下无妻儿,是个无所事事的光棍一个,称其没有好的靠山和背景的人,找不到好的工作,没有前途等等。聊了几个月后觉得这个人实在可怜,又是河南老乡,遂动了恻隐之心,对他讲:愿不愿意到南方来打工,虽不比能有多好,但除了温饱还略有盈余。原告听后非常高兴,后到我处,经过我的担保,和我们一起打工,因为是老乡,在单位处处照顾他,然不到几个月,狼子野心便对我起了非分之想,被我严正斥责之后怀恨在心,处处对我刁难,我把委屈告诉了我的丈夫,我的丈夫当即气愤之极,把他打了,对他发话:“我们一家对你这么好,你还做这伤天害理之事,马上滚出这家公司,明天如再看见你,把你的腿打折了。真是当今的“农夫与蛇”,后原告当天就跑了,现时隔几个月,他却打起了官司,一派胡言,还伪造了借条。还有天理吗?现被告请求尊敬的法官,还我弱女子一个公正判决。我已是两个孩子的妈妈,有结婚证和孩子的出生证明为凭,我怎能和这种无耻小人谈恋爱和收受他的彩礼,一派的胡言。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于2013年9月通过网上认识,双方成为朋友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2013年11月23日被告宋某向原告王某索要现金30000元,原告王某于当日给付被告宋某现金30000元。后双方关系恶化,原告王某向被告宋某要求给付其30000元款。发生纠纷后,被告宋某于2014年3月26日给原告王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王某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2014.3.26宋某”,现原告王某以被告宋某拒不偿还欠款为由,要求被告宋某偿还欠款。
另查明,被告宋某与曹某于2012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3月20日婚生一个女儿,取名曹某。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于2013年9月通过网上认识,后成为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原告王某给付被告宋某有款30000元,虽然被告答辩予以否认,但原告提交的有欠条、银行单据、证人证言及其本人的陈述,足以证实该款原告已向被告给付的事实,对此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有合法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该款为彩礼款,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对此不予认定。被告宋某所辩理由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并未在欠条上约定有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欠款利息的请求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给付欠款三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成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