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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xx与被告李x、王玉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900号 原告焦xx,男,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汉族,1994年8月7日出生。 被告王玉华(系李x母亲),女,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农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900号
原告焦xx,男,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汉族,1994年8月7日出生。
被告王玉华(系李x母亲),女,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焦xx与被告李x、王玉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医及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xx诉称,2014年农历5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按农村习俗定亲,定亲时原告向被告家支付彩礼17700元,后原、被告没有结婚,为此起诉二被告返还彩礼17700元。
被告李x、王玉华辩称,彩礼16000元属实,我们退回1000元和一双鞋子,而且原告主动提出分手并说不让返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告焦xx和被告李x经媒人介绍于2014年农历4月份认识并定亲,原告向被告家支付彩礼16000元,被告方返还现金1000元及一双鞋和一条皮带。
本院认为,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予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予所附的条件,当双方未能结为夫妻或结婚时间较短时,应视为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现原告主张返还彩礼金,被告应当返还。在本案中,原告焦xx与被告李x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领取结婚证,被告王丽应该返还;被告王玉华参与了女儿的定亲及接收彩礼的行为,故被告王xx对返还彩礼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一双皮鞋和一条皮带的价值问题,本院酌定500元为宜。本案中三被告共计收取原告彩礼15000元,结合被告向原告返还鞋子一双、皮带一条本院认为返还14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焦xx返还彩礼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被告王xx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李x、王xx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段海鲁
审 判 员  张 克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焦明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