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少民初字第00044号 原告段恩玺,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鹏,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段恩玺与被告李海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恩玺及其诉讼代理人刘万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恩玺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4月20日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0年9月6日生育女儿李新倩,2004年7月11日生育女儿李新转,原告含辛茹苦养儿育女,被告却常因琐事辱骂殴打原告,近几年,被告屡次驱赶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粗暴行为,为此,请求判令女儿李新倩、李新转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同时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 被告李海鹏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期满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恩玺与被告李海鹏于1998年农历4月20日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被告于2000年9月6日生育长女李新倩,2004年7月11日生育次女李新转。原告陈述2006年前后,被告李海鹏带着两个女儿去郑州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段恩玺与被告李海鹏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非婚生二女应当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长女李新倩由被告李海鹏直接抚养,次女李新转由原告段恩玺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全义 审 判 员 杜 伟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鲜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