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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露、杨振兴、杨雨静要求宣告刘娜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少民特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杨雨露,女,200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杨振兴,男,200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杨雨静,女,200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杨迎春(杨雨露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少民特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杨雨露,女,200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杨振兴,男,200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杨雨静,女,200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杨迎春(杨雨露、杨振兴、杨雨静的爷爷),194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杨雨露、杨振兴、杨雨静要求宣告刘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雨露、杨振兴、杨雨静诉称,申请人杨雨露、杨振兴、杨雨静的父亲杨勇于2011年在江西九江因工伤事故死亡,被申请人刘娜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刘娜为失踪人。
经查,刘娜,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杨雨露、杨振兴、杨雨静之母。因申请人杨雨露、杨振兴、杨雨静之父杨勇因工伤事故死亡,申请人杨雨露、杨振兴、杨雨静之母刘娜于2012年5月起下落不明。申请人杨雨露、杨振兴、杨雨静现跟随其爷爷杨迎春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9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娜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发出公告法定期间已满,刘娜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娜为失踪人。
审判员  李全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