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25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泌阳县司法局家属院。 被告苗某某,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25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泌阳县司法局家属院。
被告苗某某,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1999年1月8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张道通。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一般,随着岁月的流逝二人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和,天长日久,经常冷战、对峙,长期分居,夫妻生活名存实亡,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道通由原告抚养。
被告苗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离婚理由是虚假的。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状况不但不存在问题,相反的是感情很好。二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感情进一步升华,夫妻恩爱,儿子出生后,家庭更增加了欢乐和幸福。全家人至今没有分家,一家人四世同堂,其乐融融。另外,儿子今年十六岁,正是学习的关键时刻,也是需要父母关爱的关键时期。家中生意现在如日中天,正是兴旺发达的时期。原告起诉,纯属于是其为丰富人生经历而与被告玩个游戏,希望法院不要凭空听信。为了全家幸福,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了原、被告携手白头到老幸福一生,为了家庭和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苗某某于1999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张道通。近年来,随着经济条件的提高,原告婚姻观念发生变化。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不能继续维持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又未诉求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的分割和债务的分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苗某某依法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只是基于原告对婚姻观念理解和认识上发生变化,导致原告产生离婚念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又不能提供其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加以印证,被告对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不予认可。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光
审 判 员  胡昌武
代理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学甫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