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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418号 原告杨某某(又名杨宗霞),女,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住泌阳县付庄乡梅林村委刚。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418号
原告杨某某(又名杨宗霞),女,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住泌阳县付庄乡梅林村委刚。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1993年2月6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后才知道被告郭某某是一个吃喝嫖赌的人,经常不务正业,对孩子不管不问。现在被告郭某某又与个不正当女人非法同居,据说两人又生育了一个女孩。被告郭某某的行为伤透了我的心,我们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向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长子已长大成人,次子郭杰由原告抚养;3、被告支付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法定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994年11月16日经人介绍与原告登记结婚,现在不同意与原告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郭某某不是一个吃喝嫖赌、不务正业的人,也没有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被告郭某某所得经济收入全部由原告杨某某保管,并没有对孩子不管不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1993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已经年满18周岁并在江苏打工,次子郭杰出生于2001年7月2日,现在跟随原告杨某某一起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争执,为此,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此案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并领取有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两人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也在所难免,虽然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克
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
人民陪审员  康业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平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