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887号 原告李xx,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增堂,男,汉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城建局23号。 被告马xx,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887号
原告李xx,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增堂,男,汉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城建局23号。
被告马xx,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增堂和被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2010年春节经媒人介绍认识的,2012年12月24日举行婚礼,2013年7月2日领取结婚证。2013年8月19日生育女儿李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感情,通过近两年的共同生活,发现被告好逸恶劳、不思进取,特别是女儿出生后,被告对我们母女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离婚。
被告马xx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和原告李xx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春节经媒人介绍认识的,2012年12月24日举行婚礼,2013年7月2日领取结婚证。2013年8月19日生育女儿李x。原告李xx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木沙发一套,海尔32寸电视机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子六双,板箱一个,其中电车和六双被子原告已经带回娘家。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与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焦明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