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507号 原告曹幸福,男。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朝辉,男。 被告刘长旺,男。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磊,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幸福诉被告吉朝辉、刘长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12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幸福及委托代理人袁文灿,被告吉朝辉、刘长旺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幸福诉称:原告2013年4、5月份,原告为被告从事劳动,根据原告所干的劳动量,经结算为原告出具欠39200元的结算条一份。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以无款支付为由,拖欠至今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款57537元。 被告吉朝辉、刘长旺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起诉欠款事实不存在;原告起诉刘长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是合伙关系,因此应该驳回对刘长旺的起诉;原告和被告之间实际上是买卖关系,原告起诉拖欠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部分款项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幸福在被告吉朝辉的矿山上从事开矿所用工具刀头等的焊接工作,被告吉朝辉系开矿的个体户,李雷兵系开矿刀头的供货商。证人李雷兵、陆玉峰当庭证实:被告吉朝辉开矿所用工具上的刀头等用料,经被告吉朝辉与李雷兵、原告曹幸福协商,由李雷兵提供开矿所用刀头等用料,由原告曹幸福进行焊接,被告吉朝辉根据原告所焊接加工合格成品的数量验收,并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中含所用刀头等料款和加工费。2012年11月20日前的加工费,经原告曹幸福追要,被告吉朝辉给出具结算证明一份,“证明.八、九层共欠刀头款参万玖千贰百元正.同创矿口.吉.2012.11.20”;其结算证明中包含有应付给原告的劳动报酬款。2013年加工清单7份,被告吉朝辉未结算。后经原告曹幸福追要,被告吉朝辉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款57537元。 另查明,原告曹幸福在被告吉朝辉雇佣期间,从事焊接工作,口头约定计件工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曹幸福在被告吉朝辉的矿山从事被告吉朝辉安排的刀头等焊接工作,被告吉朝辉根据原告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在原告曹幸福向被告吉朝辉索要劳动报酬时,被告吉朝辉出具结算证明一份,证明欠原告曹幸福刀头款39200元,且有证人李雷兵、陆玉峰当庭予以证实;被告吉朝辉欠原告曹幸福刀头款392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因此,被告吉朝辉应当按结算清单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曹幸福要求被告吉朝辉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曹幸福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7份加工清单劳动报酬的问题,因原告提交的加工清单被告未结算,本院不予处理,待条件成就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曹幸福请求被告刘长旺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原告曹幸福虽主张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吉朝辉与被告刘长旺是合伙关系,原告曹幸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曹幸福请求被告刘长旺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吉朝辉辩称双方是买卖关系,原告起诉拖欠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本案的原告曹幸福是按照被告吉朝辉的安排从事矿山刀头焊接工作,对所焊接的刀头不具有出卖的权利;故原被告之间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原告曹幸福按照被告吉朝辉安排从事矿山刀头焊接工作,根据其所焊接产品的数量,计件工资,被告按件支付劳动报酬,故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告曹幸福出示有被告吉朝辉出具的结算证明,证人李雷兵、陆玉峰当庭证实所欠刀头款中包含有应付给原告曹幸福的劳动报酬款,原告以拖欠劳动报酬提起诉讼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被告吉朝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吉朝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吉朝辉辩称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朝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幸福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三万九千二百元。 二、驳回原告曹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朝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富周 审 判 员 董多仓 人民陪审员 杨恒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