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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746号 原告孙xx,女,汉族,1988年0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xx,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明成(系姚xx堂哥),男,汉族,1951年6月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746号
原告孙xx,女,汉族,1988年0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xx,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明成(系姚xx堂哥),男,汉族,1951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乡姚庄村委姚庄九组。
原告孙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华鹏和被告姚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明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9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举行婚礼后于2008年5月16日生育长女姚xx,于2010年2月8日生育次女姚xx,2011年11月28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2012年8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离婚。
被告姚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较好,不符合离婚条件;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八万元,如果原告带走一个,则需要支付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媒人介绍认识的,2007年农历9月举行婚礼,于2008年5月16日生育长女姚xx,于2010年2月8日生育次女姚xx,2011年11月28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11月28日领取结婚证,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棉被六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四轮拖拉机一辆,无共同债权与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孙xx提出离婚,但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xx与被告姚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明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