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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阳诉被告侯守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小字第00010号 原告孙晓阳。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守赞(又名侯赞)。 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晓阳诉被告侯守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洪林适用简易程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小字第00010号

原告孙晓阳。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守赞(又名侯赞)。

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晓阳诉被告侯守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洪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晓阳的委托代理人梁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守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晓阳诉称,原告是一个体运输户,2014年8月6日原告为被告从春水石材厂向湖北天门运送石材一车,运费为5000元,当时言明,原告将货物送达后被告即付运费,但原告将货物送达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运费,经多次协调未果。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侯守赞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期满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晓阳是一个体运输户,2014年8月6日原告给被告侯守赞向湖北天门运送石材一车,运费为5000元。原告把石材运到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运费,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豫R57667运费5000元,到9月1日付,侯赞”。欠条约定的时间到期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阳按照被告侯守赞的要求,把被告的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后,被告侯守赞向原告出具了欠运费5000元的欠条,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侯守赞就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运费,被告在原告催要运费时拒不支付,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运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守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孙晓阳现金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守赞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宗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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