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6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XX,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2014年6月28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庞XX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461起诉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薛九建,代理审判员李国令、赵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庞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20时许,泌阳县象河乡槐树李村委楚庄村民昌XX在庞XX经营的玉鑫石材厂采石作业时,因玉鑫石材厂没有安全防范措施,昌XX从十余米高的采石作业平面坠落至作业平面西德废弃作业平台的石头上。昌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庞XX经营的玉鑫石材厂没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职工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生产作业,在生产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0万元,已经实际支付25万元,经双方协商下余15万元打欠条,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庞XX的供述、证人孙X、杨XX、杨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泌)公(尸)鉴(法)字(2014)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撤诉书、收条及欠条、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XX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没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职工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生产作业,并且在生产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昌XX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过失犯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薛九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龙 |